以案说法 | 非法捕鸟 却被捕进“法网”
栏目:案件聚焦日期:2023-07-03作者:魏海智阅读:5749

正义之声网讯【李薇】鸟类保护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组成部分,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近年来,临江市人民法院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鸟类资源和生态环境,为建设蓝天常在、绿水长流、鱼翔浅底、繁星闪烁的大美吉林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基本案情】
2021年冬季至2022年2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单独及指使、伙同他人在龙湾林场施业区为满足口腹之欲,采用使用猎夹的方式非法猎获野生松鸦11只,啄木鸟1只,山雀1只,共计13只。被告人杨某某参与猎杀野生松鸦4只。经有关机构鉴定,其中野生啄木鸟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非法捕猎行为破坏生态环境资源,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审理结果】
临江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生态环境的维持和修复具有重要意义,本案的意义不仅限于个案,更是旨在向社会公众进行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