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兰市人民法院首份“诉前调书”文号出炉
栏目:法治聚焦日期:2024-07-29作者:阅读:6800

“这是诉前调书文号文书的首例啊!”调解员激动的说到。
日前,舒兰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组织学生进行丢手绢游戏致学生摔倒受伤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经法官指导调解,学生、学校及保险公司三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案件调解成功。为确保日后不再因此事产生纠纷,三方当事人便向舒兰法院申请出具民事调解书。
调解初期,争议焦点比较突出,原告法定代理人认为在孩子出事受伤后学校没有第一时间进行送医等妥善处理,这有可能导致孩子的伤情严重,学校的处理态度消极让人心寒。就在涉事三方剑拔弩张的时候,法官建议采用“背靠背”的方式了解并传递各方需求,反复释法明理,针对调解金额进行协商。
可是调解结果依旧达不成一致,在调解快要陷入僵局时法官和调解员决定采取“等一等”策略,推行时间“疗法”,给予当事人平复心情的时间,因为在此案中原告法定代理人情绪比较激动,调解结果与心里预期差距较大,而学校与保险公司也有寸步不让的表示,于是决定让三方都“等一等“”静一静”。
经过半个月的冷静后,调解员看准时机再次将三方当事人都请到了调解室,最终经过协商调解终于成功。调解员将当事人提交的起诉材料接收至法院办案系统,对协议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后,向此案三方当事人出具(2024)吉0283诉前调书1号调解书,并告知该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
由法院工作人员、人民调解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人员进行调解,促成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协议,法院对调解协议出具诉前调书,诉前调书具有强制执行力。本案中,承办法官充分发挥专业化、规范化、集约化调解优势,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又快又好调解双方纠纷,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
舒兰法院通过向当事人发出“诉前调书”文号文书,让诉源治理工作有了新的实践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今后,舒兰法院将继续优化司法服务,加大诉前调解力度,树立创新意识,努力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探索调解方法,不断解码新的解纷途径,为老百姓提供高效、便民的司法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