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吉法院:劳务合同引纠纷 调解彰显公平与关怀

栏目:法治聚焦日期:2024-08-29作者:阅读:9027

导读: 正义之声网讯(永吉法院陈晓娟马佳慧)近日,永吉县人民法院岔路河法庭成功调解了李某诉王某劳务合同纠纷,此次纠纷的成功调解,不仅有效化解了双方的矛盾,避免了冗长的诉讼程序对当事人造成的时间和精力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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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之声网讯  (永吉法院 陈晓娟 马佳慧)近日,永吉县人民法院岔路河法庭成功调解了李某诉王某劳务合同纠纷,此次纠纷的成功调解,不仅有效化解了双方的矛盾,避免了冗长的诉讼程序对当事人造成的时间和精力消耗,体现了法律的严肃与公正,也体现了法律对人性关怀的重视。更提醒了广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雇佣关系中,应重视合同的签订,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李某与王某系多年好友,王某常年承包工地建设施工项目,2015年,李某在其工地做木工,但是双方未曾签订正式的劳务合同。次年工程完工后,李某却迟迟要不到自己的工钱。李某与其他9名务工者一起向王某讨要,王某签下欠条确认了所欠十人的劳务费用。直至今年夏天,李某一直在追讨劳务报酬,现因身患疾病,经济状况困难,急需费用来维持治疗和生活,无奈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故将王某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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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调解:

王某辩称:“我跟李某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李某工作的地方分包单位是公司,又不是我个人,你应该去找公司负责人去要!”

李某也激动地说:“欠条是你写的,按的手印,其他人的工资你都代付了,你也应该支付我的工钱。”

“我也在起诉该公司,也是讨薪者,当时为了要回被拖欠的工资,才给你们打的欠条。”王某无奈地说。

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矛盾尖锐。

办案法官秉持着公平正义与人文关怀的原则,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耐心倾听双方诉求,向王某阐明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你二人虽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但实际的劳务提供和欠条签字等行为已构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同时,也充分考虑到李某的特殊困境,对其进行安抚和建议。最终,通过法官的不懈努力,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分期给付李某劳务费35010元,于2024年7月10日起每月给付5835元,直至清偿之日止。

法官提醒:

在劳动者未签订劳务合同的情况下,证明劳务关系的证据可以多样化。具体而言,除却本案所涉的欠条,劳动者还可以提供工作记录、工资支付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工作服、工作证、考勤记录、同事的证人证言、电子邮件或微信聊天记录、短信通信记录、内部通知、工作任务完成报告等来作为证明事实劳务关系的辅助证据。在法律诉讼中,法院会综合考虑所有相关证据来判断是否存在劳务关系。为此,即使在未签订正式的劳务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仍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广大雇主,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规范用工行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