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吉法院:“养老搭子”离世 遗产纠纷法院怎么判?

栏目:法治聚焦日期:2024-09-04作者:阅读:7732

导读: 正义之声网讯(永吉法院马佳慧)搭伴养老十六载,因病离世亲默哀。子女追讨遗产来,且看法官判黑白。案情回顾:小孙的父母于1996年离婚,她被判给父亲孙某抚养。2008年孙某与郭某经人介绍相识并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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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之声网讯 (永吉法院 马佳慧)搭伴养老十六载,因病离世亲默哀。子女追讨遗产来,且看法官判黑白。

案情回顾:

小孙的父母于1996年离婚,她被判给父亲孙某抚养。2008年孙某与郭某经人介绍相识并开始共同生活,二人举行了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

2022年孙某突患肺癌,在患病期间一直由郭某及其儿子王某照顾。2024年2月,孙某因病离世。后小孙发现自家不动产已经于2023年过户给王某,父亲承包的1公顷林地也已转包他人。小孙认为郭某和王某非法占有了这些遗产,在多次向郭某母子索要遭拒后,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本案中,根据双方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法院认定以下事实:2023年9月,病重的孙某将名下林地遗赠给王某,并出具遗嘱,证明人李某等三人在遗嘱中签字捺印。当年10月,孙某与他人签订《林地转让合同》,将其林地以135000元价格转让,该款项后一直由郭某代为保管。孙某后又将其名下价值4万元的房屋以1万元的价格出售过户给了王某,并缴纳契税350元。该房屋属于双方自愿交易,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且已支付对价,不构成不当得利,故王某不应将涉案房屋返还给小孙。孙某在生前处分了此前遗嘱中涉及的林地,视为对遗嘱的撤销。虽郭某代为保管林地转让款,但因同居关系并非等同于事实婚姻,故郭某代为保管的林地转让款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小孙。但考虑到孙某患病期间的医药费、日常开销及去世后的丧葬费等支出都出自于林地转让款,法院最终判令郭某返还小孙98439.97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法官说理:

非婚同居关系不受法律认可和保护,容易发生权益侵害的情形。老年人的同居关系更为脆弱,一方离世,还可能牵涉到双方各自的法定继承人,容易产生财产分配及遗产继承纠纷。那么,应如何降低“搭伴养老”的法律风险?法官建议:一是提前签订财产归属协议,明确双方财产的归属;二是必要时提前订立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三是为保障后去世一方有稳定居所,可以在不改变房产权属、不发生遗赠的前提下设立居住权;四是在保障好自身合法权利的同时,双方均与对方子女建立友善的沟通关系。

家庭和谐稳定是每个人最真切的愿望,是每个人追求美好生活的前提,切莫因财产争议导致亲友反目、沦为陌路!只有各方相互尊重对方合法权利和现实需要,早日达成共识,和谐相处,老年人才能享受到更为美满、和谐的晚年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