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获虽少 犯罪必惩
栏目:法治聚焦日期:2024-09-19作者:魏海智阅读:7895
导读: 正义之声网讯【李汉强】近日,临江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案件。虽然案涉渔获较少,但因被告人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进行非法捕鱼,情节严重,需按照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正义之声网讯【李汉强】近日,临江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案件。虽然案涉渔获较少,但因被告人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进行非法捕鱼,情节严重,需按照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予以处罚。
【基本案情】
今年6月,被告人白某私自进入三岔子林场施业区内,在一自然河流中,使用电鱼机非法捕捞河鱼3.7公斤,东北鳌虾(喇蛄)1.2公斤,总计4.9公斤,在销售渔获物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有关部门认定,白某捕鱼时间在禁渔期内,捕鱼地点属禁渔区,使用的电鱼机是禁止使用的工具。案发后白某作案工具、非法捕捞的水产品均被收缴扣押。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依法从轻处罚,最终决定对其单处罚金,被告人当庭表示服从判决。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在禁渔期或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方法捕捞水产品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在禁渔期时间内、禁渔区范围内,使用电鱼这种禁用方式进行捕捞作业,即属于犯罪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考虑其捕获渔获数量较少及家庭生活情况等现实因素,最终决定对其单处罚金,达到责刑相适应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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