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小偷小摸 “盗”此为止
栏目:法治聚焦日期:2024-10-22作者:魏海智阅读:5659
导读: 正义之声网讯【解桂慧】近日,临江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盗窃案件,以案为诫,让更多公民意识到“顺手牵羊”、多次小偷小摸可能构成犯罪,对怀有侥幸心理的犯罪分子予以警示,有效实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

正义之声网讯【解桂慧】近日,临江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盗窃案件,以案为诫,让更多公民意识到“顺手牵羊”、多次小偷小摸可能构成犯罪,对怀有侥幸心理的犯罪分子予以警示,有效实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预防犯罪效果。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9日-2023年6月5日,被告人杨某在临江市市区内多次盗窃太阳能监控、自行车锁、自行车灯、自行车尾灯、楼梯间电子挂钟等物品,累计财物价值人民币644.67元。
【审理结果】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依照上述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临江市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但被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遂临江市人民法院审理决定对其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义之财莫伸手,伸手必被抓,因一时的贪念最终自食恶果,得不偿失。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对犯罪行为抱有侥幸心理、靠小偷小摸获取财物的行为最终都要付出代价,切勿因为一时贪念以身试法。一旦触犯刑法,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身陷囹圄,追悔莫及。
编辑:魏海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