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吉法院:离婚后再起财产争端 法院解纷一别两宽

栏目:法治聚焦日期:2025-04-30作者:阅读:6776

导读: 正义之声网讯 (永吉法院 车美静)有人说,离婚就像一场战争,硝烟散尽,满目疮痍。离婚后因为财产分割问题持续拉锯,甚至为此对簿公堂的情形时有发生……基本案情: 刘先生和刘女士于2021年经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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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之声网讯  (永吉法院 车美静)有人说,离婚就像一场战争,硝烟散尽,满目疮痍。离婚后因为财产分割问题持续拉锯,甚至为此对簿公堂的情形时有发生……

基本案情:

      刘先生和刘女士于2021年经永吉县人民法院岔路河法庭判决离婚,但因当时未对共有房屋价值进行鉴定,所以该案没有对房屋进行分割。近期,刘先生再次来到法庭要求对当初双方共有的房屋以及地上附着物(80棵杨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依法分割。

法庭调解:

       承办法官韩月接到案件后,查阅卷宗时发现是“老熟人”,原来他们的离婚案件就是由她审理的,所以她对二人也有一定的了解,便组织双方到岔路河法庭进行调解。本以为两人能心平气和的唠一唠,但没想到他们一见面就剑拔弩张,吵得不可开交。刘女士表示:“离婚的时候他就跟我作,现在离完婚了,他还想要房,绝不可能给他!这房子我儿子结婚还得用呢!”然而刘先生却说:“房子和钱得有一样,要不我要房子给你几万块钱,要不房子归你再给我8万。”看见这样的状况,韩月法官采用“背对背”的调解方式,通过情、理、法相融疏导,以法释理,以情解纷,耐心化解对立的情绪,让双方解开“法结”,更解开“心结”。最终双方各退一步,达成一致意见,房子及地上附着物归刘女士,刘女士给付刘先生房屋折价款4万元,刘先生收到折价款后协助刘女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调解成功后,刘女士更是当场给付刘先生2万元折价款。至此,双方的矛盾纠纷彻底化解,为该案件划上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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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法官提醒:

      如果在离婚时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等行为,另一方在离婚后发现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将遵循男女平等、照顾子女、有利生产与生活、权利不滥用、公平补偿等原则进行财产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