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吉法院:杜绝危险驾驶 敲响醉驾“警钟”
栏目:法治聚焦日期:2025-05-29作者:阅读:6820

正义之声网 (永吉法院 李晓溪)近期,永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以典型案例为广大驾驶员敲响安全警钟。此类案件不仅是直观的法治“教科书”,更是杜绝酒驾的“清醒剂”,既能让公众直面醉驾后果、筑牢安全防线,也能增进对刑事审判工作的认知,强化法治观念。
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29日15时4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G202线由东向西行驶时,与对向刘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经司法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达284.25mg/100ml,已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最终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法官提醒
为保障自身及公共交通安全,广大驾驶员需以案为鉴,树立“安全驾驶,文明出行”意识,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主动抵制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要深刻认知醉酒驾驶的严重危害,摒弃侥幸心理,从思想上筑牢安全防线,共同营造平安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