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临街门市亦为小区物业服务区域,应承担相关物业费
栏目:法治聚焦日期:2023-04-04作者:魏海智阅读:4637

本网讯【郭婧】近日,临江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业服务纠纷案件,物业公司向业主主张拖欠的物业费,业主认为其为临街门市房,未享受物业提供的服务,故不应给付。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林某是临江市某小区临街门市房所有人,某物业公司根据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委托合同》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自2020年起,林某以门市房未享受物业服务为由,拒不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将林某诉至临江市人民法院,请求判决其补交拖欠的物业费。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依法成立,具有物业服务管理和根据规定标准收取物业服务管理费的合法资质,其与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对该小区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林某作为业主直接或间接地受益。物业服务为物业公司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案涉门市房屋亦为该小区房屋,在物业公司的管理服务范围内,林某辩称没有接受到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无事实依据,故应支付拖欠物业费。
【法官说法】
临街门市与小区其他非临街住宅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从而形成一个物业管理区域。该区域内的所有房屋主体设施和配套设施均由物业公司统一管理,物业公司对整个物业区域内的服务,是针对全体业主,包含临街门市房的业主。因此,此案中,门市房业主以临街未享受物业服务为由拒不支付物业费,无事实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第九百三十七条、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补交拖欠的物业费用。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编辑:魏海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