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损害发生无因果关系的车辆无需承担交强险无责赔付责任

栏目:法治聚焦日期:2023-04-20作者:魏海智阅读:7695

导读: 本网讯【潘晶】临江市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涉及多车辆刮蹭、多人受伤的交通事故。被告黄某驾驶小轿车因操作不当与路边坐在二轮电动车上的原告潘某、案外人李某、王某发生刮撞,后又与停放在旁边被告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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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网讯【潘晶】临江市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涉及多车辆刮蹭、多人受伤的交通事故。被告黄某驾驶小轿车因操作不当与路边坐在二轮电动车上的原告潘某、案外人李某、王某发生刮撞,后又与停放在旁边被告林某的小轿车、被告陈某的两轮摩托车依次发生碰撞,造成原告潘某、案外人李某、王某受伤,四辆车子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潘某、案外人李某、王某、被告林某、陈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潘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30天,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因各项赔偿项目无法达成一致,原告潘某要求黄某及其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林某及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范围内、陈某在交强险无责范围内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3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林某、陈某的车辆停放在路边,未与原告潘某及其车辆发生碰撞,亦不是原告潘某与被告黄某驾车碰撞的起因,即被告林某、陈某与原告潘某的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在这起事故中不存在过错,故被告林某、陈某无须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黄某按事故责任划分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因其驾驶的小轿车依法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其赔偿责任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承担12万余元。

法官提示:

无责方不应无条件地承担无责赔付责任。交强险系政策险、公益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的规则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是并不意味无责方所投保交强险承保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承担责任是无条件的。因果关系是交强险无责赔付适用的前提条件。交强险仍然属于责任保险的范畴,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的前提仍然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依法应负的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而交通事故侵权的构成要件是认定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前提条件。因果关系是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事实前提和基础,没有这个前提和基础,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编辑:魏海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