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出行法律指南,请查收!

栏目:法治聚焦日期:2023-04-27作者:崔苍竹阅读:3381

导读: 想去看看星辰大海?想去爬爬崇山峻岭?想去拍拍落日余晖?没问题!五一小长假都可以满足你!为了让游山玩水的你们出行无忧,乐享假期长岭县人民法院精心准备了一份五一出行法律指南送给即将踏上游玩之旅的你...

想去看看星辰大海?

想去爬爬崇山峻岭?

想去拍拍落日余晖?

没问题!五一小长假都可以满足你!

为了让游山玩水的你们出行无忧,乐享假期

长岭县人民法院精心准备了一份五一出行法律指南

送给即将踏上游玩之旅的你们

请(hen)查(you)收(yong)

低价团陷阱,勿入!

夕阳旅行团,天价大酬宾

两天一夜游,包食还包宿

这样的旅行团宣传,你看了心动不心动

当然心动且上赶着去报名了

但是,“超级划算”的背后是什么呢?

你可能在导游的忽悠下买了套“海景房”

可能毫无体验感地在观览车上“赏景”

也可能被强制带到自费景点游玩

因此,看到低价团消息,一定要擦亮眼!

法官提醒: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打击组织“不合理低价游”的意见》规定,旅游产品价格低于当地旅游部门或旅游行业协会公布的诚信旅游指导价30%以上,即为不合理低价游。大家千万不要为了方便,中了套路。事实上,他们的套路远远超乎你的想象,所以,如遇低价团,请一定要慎重!

法条链接:

《旅游法》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被强制购物,说不!

“我是出来旅行的,

不是出来买东西的”

这是很多报团的游客真实的内心感受

因为被带到指定购物场所强制消费

游客们的“跟团行”变成了“购物行”

“散心之旅”也变成了“闹心之旅”

这里要提醒大家,如果被强制购物

要坚决说不!

法官提醒:

一旦发现导游在进行诱导性购物或者大肆渲染折扣产品,要保持理性,最好用手机、相机等随身携带的电子设备拍摄下当时的情景,保留好证据,留存购物发票,以备申请退货、投诉举报、参与诉讼保留证据使用,避免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另外,请大家一定要认真审阅旅游服务合同,明确旅游行程中购物次数及自费项目等,防止不合理的购物项目挤占正常游玩的时间。

法条链接:

《旅游法》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游玩中受伤,警惕!

“人从众”的假期

开开心心爬个山

奈何人挤人受了伤

伤残鉴定出来后

这责任谁来承担?

景区?旅行社?还是游客自己?

法官提醒:

旅行团带队期间,若您是由于自身原因受伤,且旅行社已经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景区是否承担责任要看其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就景区的经营者、管理者而言,对于景区内的各项游玩项目的安全性要有一定的认知,针对刺激性、危险级别较高的游玩项目要有预见性,做好相应的提示,落实好安全保障举措。这里提醒大家,出门游玩千万要注意安全!

法条链接:

《旅游法》第七十条 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乱涂又乱画,禁止!

各大景区中

不同字迹的“到此一游”

让那些喜欢在景点“留痕”的人

刷足了“存在感”

但是,这种乱涂乱画的行为

其实正是“不文明旅游”的典范

乱涂乱画下,美丽景区惨变“涂鸦景区”

不禁让人发问,“到此一游”之风何时休?

法官提醒:

敬畏公共规则是旅行者的必修课,游客们请记得要遵守社会公德,牢固树立爱护生态环境、保护文物古迹的意识,绝不做景区形象的破坏者,否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可不是“吃素”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规定: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官寄语

生有热烈,藏于“旅途”。五一小长假,带着法律知识,去看浪漫星河,去赏不一样的烟火,去感受诗与远方吧!五天的时间,愿你们都能收获属于自己的小确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