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义务不能因“离异”而怠于履行——小靳诉靳某抚养费纠纷一案
栏目:法治聚焦日期:2023-05-19作者:魏海智阅读:5988
导读: 本网讯【刘淑敏】【案情回顾】小靳的父母靳某、李某于2019年11月22日协议离婚,两人离婚时约定小靳由母亲抚养,靳某每月给付抚养费5000元,到小靳18周岁止。但靳某一直未给付抚养费,故小靳将...

本网讯【刘淑敏】
【案情回顾】
小靳的父母靳某、李某于2019年11月22日协议离婚,两人离婚时约定小靳由母亲抚养,靳某每月给付抚养费5000元,到小靳18周岁止。但靳某一直未给付抚养费,故小靳将其诉至临江市人民法院,要求靳某从2019年11月22日开始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至小靳年满18周岁止。
【审理过程及结果】
临江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根据《离婚协议书》记载,靳某与李某约定靳某每月支付给小靳5000元抚养费后,靳某取得全部夫妻共同财产,且根据该协议内容也能够确认靳某从事工程承包工作,经济条件尚可,现靳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经济收入发生重大变化,故靳某应当按照其与李某约定的数额支付抚养费。靳某自离婚之日一直未支付抚养费,故其应当将拖欠的抚养费补足。
基于以上事实,法院判决靳某将拖欠小靳的29个月抚养费145,000元补足并自2022年4月起,每月28日前支付给小靳抚养费5000元,至小靳年满18周岁止。
【法官说法】
本案中,虽然靳某与李某约定的抚养费数额明显高于本地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但该约定是两人能够协议离婚的条件,且在靳某答应支付高额抚养费之后,李某放弃了夫妻共同财产。现双方已经离婚,如果直接降低抚养费标准,那么就会使李某陷入“人财两空”的境地,这既不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会明显降低小靳的生活水平,不利于小靳健康成长,故临江市人民法院在综合考量后判决靳某继续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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