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驳回!“碰瓷式”维权 岂能纵容

栏目:法治聚焦日期:2023-05-24作者:魏海智阅读:3994

导读: 本网讯【袁秋林 王妍】随着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增强,维权意识也水涨船高,但出现很多“假”消费者,为谋取利益,当起了职业打假人。近日,临江市人民法院审理了王某诉田某、于某诉安某两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本网讯【袁秋林 王妍】随着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增强,维权意识也水涨船高,但出现很多“假”消费者,为谋取利益,当起了职业打假人。近日,临江市人民法院审理了王某诉田某、于某诉安某两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均判决驳回了原告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两起案件中,其原告均在购买商品前对商品进行全程录像,且在购买商品过程中对其所购买的商品瑕疵未进行任何询问,购买后亦未食用。两案件原告在购买结束后,随即向12315平台投诉,要求退货并仅以标签存在瑕疵要求被告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其保护对象是正常的消费者。两案件原告大量购买林下参酒并在未食用的情况下,要求商家支付十倍赔偿,可见其购买食品的目的并不是为了生活消费,而是为了“打假”牟利,其已不是单纯的消费者,而应属于“职业打假人”,依法不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对象。同时,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且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的规定,两案件原告作为消费者,在购买林下参酒后并未食用,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购买商品本身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亦未能证明其受到实际损伤,其请求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针对两起案件,临江市人民法院均判决驳回了原告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打假”的出发点是好的,其初衷在于通过一次次“打假”来规范市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职业打假人”的出现却让“打假”变了味儿,他们将法律作为谋取利益的工具,违背了诚实守信的原则,滥用司法资源,对社会秩序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针对此种维权行为,临江市人民法院将始终坚守“公正司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以司法力量规范市场秩序,决不让“投机取巧”得逞。

编辑:魏海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