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岭法院:离异前夫鸠占鹊巢 法官调解返巢纾结
栏目:法治聚焦日期:2023-11-14作者:崔苍竹阅读:3283

劳燕分飞后前夫不肯搬离,九年鸠占鹊巢究竟为哪般?走进长岭县人民法院新安镇人民法庭庭长孟玲调解的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共同一探究竟。
张某(女)与李某(男)原系夫妻,育有一婚生子。2014年6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约定位于长岭县某镇某村的三间半瓦房归张某所有(2021年10月,张某取得房屋的不动产权登记证书)。离婚后,因张某一直在外务工,李某在张某名下一瓦房居住至今。在寻求镇政府、所在村委及家族内部人员帮助协调李某腾房无果后,2023年,张某一纸诉状将李某诉至长岭法院,请求排除妨害。
受理案件后,本着大事化小原则,加之考虑到农村特有的乡村逻辑、民风习俗,承办法官孟玲认为调解是解决该纠纷的最佳方式,于是当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调解室内,一方面,了解到被告李某始终未支付子女在高校期间的教育费,孟玲从情理角度出发,向李某诉说张某供养孩子的艰辛,并指出作为孩子父亲,李某不仅不应该强占房屋,还应该作出经济补偿。另一方面,孟玲基于法理角度,用平实的语言从法律适用、行为后果等方面向双方当事人厘清法理,劝导双方互谅互让、换位思考。发现原、被告态度均有所缓和后,经孟玲建议,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李某一个月后从原告房屋腾让迁出。
法官一席话,双方释心结。“回去之后,我会尽快搬家,以后孩子的教育费我也会按月给。”被告李某说道。为确保腾房结果,一个月后,孟玲电话询问张某,确认李某确已搬离房屋。
小案件折射大道理,小视角反映大问题。近年来,长岭法院以“小案精办,小案细办”为原则,发挥“贴近群众”基层优势,将系列小案件办出好效果,调解于诉前。下一步,长岭法院将继续坚持和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深耕细作每一起“小案”,以个案正义汇聚起司法公正的磅礴力量,绘就司法为民的基层新答卷。
法官说法
民事案件虽小,但如不妥善处理,易产生“民转刑”后果。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本案中,张某是所有权人,对该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面对赖着不走的前夫,张某可以向法院提起排除妨害纠纷之诉,要求其腾退房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