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船营法院创新矛盾纠纷化解新路径

栏目:法治聚焦日期:2023-12-15作者:张子维阅读:4752

导读: 原、被告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租赁业务,双方签订了《物资租赁合同》,约定了租赁期限和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了相应的租赁物,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进度款。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仍未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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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租赁业务,双方签订了《物资租赁合同》,约定了租赁期限和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了相应的租赁物,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进度款。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仍未履行付款业务。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船营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租赁费、违约金及律师费等。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原、被告双方均为企业,为了兼顾双方企业利益,及时化解双方纠纷,多次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诚信、企业发展、合作共赢角度着手,积极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为双方沟通搭建桥梁。双方态度逐渐缓和,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下一步,船营法院将充分发挥司法服务职能,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创新矛盾纠纷化解新“枫”路,主动送法进企业,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司法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