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营场所受伤,管理人需要担责吗?

栏目:以案说法日期:2023-03-24作者:魏海智阅读:5861

导读: 正义之声网讯【姚棋馨】在公共经营场所受了伤,到底是经营者承担责任还是顾客自行承担责任,遇到此类事件发生该如何应对?责任又应该如何划分?近日,临江市人民法院受理了这样的一个案件, 2022年10...

正义之声网讯【姚棋馨】在公共经营场所受了伤,到底是经营者承担责任还是顾客自行承担责任,遇到此类事件发生该如何应对?责任又应该如何划分?

近日,临江市人民法院受理了这样的一个案件, 2022年10月6日王某通过小程序预约临江某婴幼儿生活馆的游泳、洗澡项目。王某带着自家孩子到该生活馆游泳结束后,王某在给孩子穿衣服并收拾湿毛巾时不慎摔倒。事故发生后,王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侧髌骨骨折。王某申请的关于其损伤护理期、营养期的鉴定显示,其此次的损伤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60日。

王某受伤后,家属认为该生活馆是因地面有水才导致王某受伤,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便一直与该生活馆进行沟通交涉。但该生活馆则认为王某无理取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无奈之下,王某向临江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该生活馆赔偿其医药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12000余元。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那么,该生活馆到底应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经审理认为,该生活馆所经营项目系给孩子提供游泳、洗澡服务,在其经营过程中难免存在地面湿滑的情况,即使其张贴“游泳室内请注意地上湿滑”的告示,但应当对地面湿滑进行妥善处理,以免造成他人因地面湿滑而摔倒,故对原告王某的损害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王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明确清楚游泳室内存在湿滑而跌倒的可能性,给孩子洗澡后应当谨慎注意自身所处环境存在的风险性,其在庭审过程中称“没有注意地上存有积水”,是对自己健康安全的漠视,对本人所受的伤害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因此,法官酌定,该生活馆对王某所受伤害承担30%的责任,王某承担70%的责任。

临江市人民法院在这里提示广大商业经营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在从事经营活动的同时应当注意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障他人在其经营场所内免受人身和财产损害。经营、管理者应在场所内显眼位置设置警示标志进行安全提示,防止消费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对已经或正在发生的危险采取积极救助措施,并及时医疗救助,做到防患于未然。广大消费者也应注意自身安全,意识到环境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加强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编辑:魏海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