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纠纷里的法与情

栏目:以案说法日期:2023-05-23作者:阅读:5579

导读: 近日,舒兰市人民法院白旗法庭审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亲姐妹杨某伟、杨某贺因对母亲刘某珍的赡养产生矛盾,杨某伟将杨某贺起诉至法院,要求杨某贺支付其已代为垫付的赡养母亲刘某珍的费用。杨父去世多年,姐...

近日,舒兰市人民法院白旗法庭审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亲姐妹杨某伟、杨某贺因对母亲刘某珍的赡养产生矛盾,杨某伟将杨某贺起诉至法院,要求杨某贺支付其已代为垫付的赡养母亲刘某珍的费用。

杨父去世多年,姐妹俩已成家各自独立生活,母亲刘某珍与杨某伟共同居住。杨某伟耕种刘某珍名下的土地。2021年后因刘某珍生活无力自理,杨某伟将母亲送入养老公寓生活居住。2021年11月刘某珍向法院起诉要求杨某伟、杨某贺各自付赡养费,法院判决杨某伟、杨某贺支付赡养费。不久之后又因刘某珍身体状况恶化,公寓护理标准变化,刘某珍又与二姐妹协商杨某贺、杨某伟按上涨后的标准承担刘某珍赡养费用,并形成调解协议。但是,杨某贺并未自觉履行协议内容。杨某伟独自承担了刘某珍在养老公寓支出的全部费用。2022年4月刘某珍病故后,杨某伟与杨某贺因为料理母亲后事,又发生口角,争执后,杨某贺没有参加母亲葬礼。葬礼后,杨某伟找到杨某贺要求其承担母亲生前的赡养费。杨某贺以杨某伟一直占有老人房屋、耕种承包地为由,拒绝杨某伟请求。遭拒后杨某伟一纸诉状将其姐妹杨某贺诉至法院,姐妹再次对簿公堂,在承办法官耐心的释法明理之后,双方接受法院调解,杨某贺给付其姐杨某伟垫付的赡养费7841元。

赡养义务是强制性的法定义务,在父母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确实需要子女照顾时,各子女均有照顾义务。已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有权要求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履行赡养义务。作为子女要践行关爱老人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更要兼顾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人都有年老体衰的一天,在全社会弘扬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善待老人的社会氛围,接续传承关爱老人、赡养老人的优良传统,也是善待未来老去的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