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离婚大战一触即发 法官调解和平化解

栏目:法治聚焦日期:2024-09-25作者:阅读:5713

导读: ----记永吉法院开发区法庭一次涉彩礼离婚纠纷正义之声网讯(永吉法院杨茜)“关关雎鸠在河之洲,窈窕淑女君子好逑”,随着两个人相识、相知、相恋直到步入婚姻的殿堂,这期间伴随着诸多事宜,其中十分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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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永吉法院开发区法庭一次涉彩礼离婚纠纷

正义之声网讯 (永吉法院 杨茜)“关关雎鸠在河之洲,窈窕淑女君子好逑”,随着两个人相识、相知、相恋直到步入婚姻的殿堂,这期间伴随着诸多事宜,其中十分重要的一环便是彩礼。彩礼源于我国古代婚姻习俗中的“六礼”,蕴含着对婚姻的期盼和祝福。但近年来,多地彩礼数额持续走高,形成攀比之风,涉彩礼纠纷案件数量也呈上升趋势,甚至出现因彩礼返还问题而引发的恶性刑事案件。近日,永吉县人民法院开发区法庭就圆满化解一起由于婚约财产分配分歧的离婚纠纷案件。

2021年,小华(化名)与小梅(化名)在亲戚的介绍下开始交往,经过两年的相处,两人决定于2023年登记结婚。双方在商量婚礼相关事宜时,将彩礼数额定为25万元。同时,小华还将婚礼所收2万元礼金和自己攒下的1.9万元工资悉数交由小梅管理。可就在婚礼过后不久,双方就因生活琐事屡次发生口角,小梅更是在一气之下独自回到娘家居住。为此,小华多次前往,试图接回小梅共同生活,但是均被其拒绝,双方也因此感情破裂决定离婚。在协商离婚期间,由于双方对彩礼是否归还的问题争执不已,始终无法达成一致,小华遂诉至法院,要求小梅将彩礼和工资全部返还。

彩礼涉及两个家庭的利益,若处理不当,极易激化矛盾,甚至会产生严重的后果。为此,办案法官在受理案件后,积极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倾听双方的诉求,尽最大努力促成双方和解。调解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对嫁妆、彩礼返还分歧较大,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法官遂采取“攻心”策略,从法律规定、家庭情感以及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释法明理,并详细介绍了类似案例,引导双方互谅互让,消除对立情绪。在长达4个多小时的调解后,最终双方都愿意各退一步,小梅当庭一次性返还了彩礼、礼金、工资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等合计13万元,小华放弃其他诉求,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至此,该起案件得到圆满化解,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让双方当事人再无“后顾之忧”。

而上述的调解协议正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本案中,两人于2023年8月办理登记结婚时,男方给予女方25万元彩礼。虽然二人已经登记结婚,但结婚时间只有短短几个月,且没有孕育子女,男方因结婚给付彩礼、装修等各项支出已经严重超出其日常收入水平,依据最新司法解释精神,结合当地风俗习惯以及各项事实证据,应当认定女方需将彩礼等部分财产按比例返还男方。

法官温馨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彩礼是中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为广大群众普遍接受,适当数额的彩礼是双方表达情意的重要载体。在婚约财产纠纷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具体返还的数额。此外,婚姻关系和谐长久的关键是双方性格合适、感情深厚。希望大家能够自觉抵制高额彩礼,树立正确的婚恋观,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