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吉法院:农家院内烈犬咬伤七旬老太 且看法院怎么判?

栏目:法治聚焦日期:2024-09-25作者:阅读:5469

导读: 正义之声网讯 (永吉法院马佳慧)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养宠物已成为众多家庭的日常。家中饲养的动物如果致人伤害,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该承担怎样的责任?近日,永吉县人民法院西阳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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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之声网讯 (永吉法院 马佳慧)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养宠物已成为众多家庭的日常。家中饲养的动物如果致人伤害,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该承担怎样的责任?近日,永吉县人民法院西阳法庭审理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最终案件以调解结案,丁某同意赔偿,并当庭给付丁老太4万元,至此,案件得以圆满解决,双方握手言和,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案情回顾:

2024年1月,家住永吉县西阳镇的丁老太到亲戚丁某家中购买现宰杀的牛肉,被院子里饲养的狗咬伤。经医院诊断,丁老太头部及四肢多处骨折及开放性损伤伴感染。丁某称,丁老太被狗咬伤,双方都有责任,不同意全部赔偿。

法院调解:

法院受理该案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从情理、法理多个角度耐心劝导双方当事人,一方面向被告丁某讲解关于饲养家禽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举证责任、法律后果,另一方面以亲属关系为纽带唤醒双方“亲情”。

最终双方当事人同意各退一步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当场以现金的形式向原告支付了前期的治疗费用4万元。至此,该纠纷得以圆满化解。后期经回访,当事人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调解协议已经如约履行。

法官释法:

《民法典》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如何界定?犬主又该注意些什么?

《民法典》第1245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侵权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则不能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1246条的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也就是说即便是受害人故意激惹,也不能免除饲养人、管理人的责任,只能是减轻责任。

此外,《民法典》第1249条还明确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文明养犬是每位犬主社会责任感的体现,在养犬过程中践行文明行为是每位犬主的必修课,否则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哦!

编辑:正风